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章程
96.07.31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成立大會)通過
97.09.17內授中社字第0970015206號函修正通過
105.10.18臺內團字第1051403733號函同意備查
107.02.13臺內團字第1070406691號函同意備查
111.03.16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05.06臺內團字第1110017040號函同意備查
114.12.16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5.03.23臺內團字第1150108444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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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團體,以聯絡會員致力於保險事業之研究,維護被保險人權益,發揮服務精神,促進國家、社會安全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準設立分支機構。
第 四 條 本會及分支機構得依法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章: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保險事業之發展並將研究所得向主管機關及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議。
二、維護及增進會員共同利益。
三、與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所屬會員公司密切合作,推廣保險業務保障社會安全。
四、切實遵行政府委辦事項。
五、督促會員切實遵守政府頒佈有關保險之法令。
六、受託或委託他人進行研究計畫或教育訓練。
七、會員委託證照之申領、變更、換發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會組織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業許可登記之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且執行業務期間均須具有會員資格。但於修正前已加入本會之受任經紀人,得維持會員資格。
本會得設贊助會員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第 七 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繳交有關證件,繳納入會費暨當期會費,經核定符合入會資格後,提報本會理事會核備。未依規定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其已領得證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會員執業道德規範暨自律公約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之決議,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並函報理事會改善結果。
三、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份或全部權益。
四、情節重大或涉違法者,得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並呈報主管機關。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會費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繳納次年度全年會費。如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按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警告:未繳會費經警告通知後,於曆年三月底仍不履行者。
二、停權:警告期間屆滿經停權通知後,於曆年五月底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參選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會員於收受第一項之處分而有異議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會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本會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三十日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該會員。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 會員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喪失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前項理、監事選舉,應公開受理會員自由登記參選,並印入選票為參考名單,其理、監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大會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前條第二項自由登記參選人數未達應選及候補總名額時,得由理事會提名人選,以補足其不足之名額。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由五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如遇臨時、急迫事務,理事長得視情況召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應由理事長提報最近一次召開之理事會追認。如未獲理事會追認,則視為無效之決議。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依民法第51條規定,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及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
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應將動議現場交付表決,並以表決人數較多數之同意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須足法定成會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即宣布散會。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
會員(會員代表)已委託代理出席者,如擬親自出席,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完成報到後行使本人權利。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依民法第53條及第57條規定,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而理、監事會於七日前發函通知。但緊急之時不在此限。
本會常務理事會為不定期會議,由理事長視情況召集之。會議之決議,各以該會議應出席之人數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議如遇緊急事故或防疫期間得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玖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會員退會時概不退還。但入會後因主管機關未許可執業證照之申領,而無法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廿九條之一 為配合政府政策推展或公益活動等用途之捐款,本會得對外捐款但捐款金額應先經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執行後提報會員大會報告。
第 卅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